第三章 基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基金来源
(一)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和个人的赞助、捐赠和募捐;
(二)接收项目赞助;
(三)财产及其孳息获得的收入如银行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使用
(一)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孳息等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分配;
(二)基金直接用于开展国际文化以及科技与经济交流活动和相关的建设事项;
(三)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提供有益社会资助;
(四)提供国际文化交流事业专项基金;
(五)奖励对陕西国际文化交流事业有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六)为基金会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十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并建立相关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捐赠者的监督;
(二)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基金会开立外汇账户,专项管理;
(三)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归基金会所有;免征关税。基金会有权将其转让给予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但不得出售;
(四)基金会通过组织各项活动收取的适当服务费专项管理,补充基金会的基金和活动经费;
(五)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向陕西省文化厅和陕西省民政厅报告,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